
5.1 一般规定
5.1.1 当道路交通需采用交通标志指示道路使用者交通行为时,应设置指示标志。
各种指示标志的分类与选用应符合本规范表4.1.2-2 的规定。
5.1.2 指示标志应向道路使用者传达交通组织信息,指示道路使用者应按交通管理
措施安全、合法、合理地使用道路。
5.1.3 指示标志附加图形和文字应符合本规范第4.2.5 条的规定。当有时间、车种、
车速等限制时,应在标志下方采用辅助标志补充说明。
5.1.4 城市道路不宜使用路口优先通行标志和会车先行标志,因特殊需要使用时,
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》GB 5768相关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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